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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新法民二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德宝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金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新会市机电厂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德宝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金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新会市机电厂,江门市新会区华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江门市新会区财务发展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永安五金电器厂,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新法民二重字第7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务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培燊,该公司党政办主任。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德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业兴四路2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许达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满莉,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金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彭家湾1号。法定代表人林柏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万鸿,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省新会市机电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紫云路38号。负责人何栋燊,该厂厂长。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华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5号1座104。法定代表人张国荣。委托代理人区玉媛,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负责人林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远宏、夏柳毅,均是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尚志街四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伍达基,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财务发展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黎长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74号。法定代表人张瑞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康,该公司副书记。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柏基,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永安五金电器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英垣。委托代理人林柳仙,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安康乐里。负责人吴惠权。委托代理人刘朝灏,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德宝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金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新会市机电厂、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华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江门市新会区财务发展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民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永安五金电器厂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邓庆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凯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