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阳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农村信用社与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安信用社,陈文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安信用社。负责人詹婧漪。被执行人陈文炯,男,1951年7月26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9)江阳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贷款963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36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9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重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