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庆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州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96年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22时44分,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皖KZ33**小型轿车在滁新高速阜阳段阜阳南收费道口缴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阜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崔裕法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2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皖中天鉴(2012)毒检字第1525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被扣留车(证)通知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阜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代某某、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金云审 判 员 屈丽芳代理审判员 尤 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别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