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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英与珠海市威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陈英,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510。委托代理人:邓华锋,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威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亚有。原告陈英诉被告珠海市威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向原告开具《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你方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8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陈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