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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与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51号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根。委托代理人张材通。委托代理人沈仪宾。被告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财。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适安特服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陈旭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