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XX诉马秀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XX,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富顺县。本院收到申请人XX交来的申请书,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秀芹死亡。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马秀芹”身份信息经通江县公安局查证不符,被申请人“马秀芹”已经(2012)富民一初字第1054号及(2012)自民一终字248号裁定书确定为身份不明,本案不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XX的宣告死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正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