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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四海与王士昌、芜湖市江瑞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四海,王士昌,芜湖市江瑞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杨四海,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春生,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昌,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伟,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江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刘芳影。委托代理人:谢省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四海诉被告王士昌、被告芜湖市江瑞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四海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海撤回对被告王士昌、被告芜湖市江瑞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原告杨四海负担。审判员  宣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