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文杰非法制造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山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2012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彭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廷洪,彭山县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廷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上网快递发货方式购买气枪主配件七套及小配件若干,并将所购得的气枪配件组装成气枪三支。其中两支气枪和剩余的配件杨某某放在其岳父家,一支气枪杨某某以2450元的成本价卖给吴某。经眉山市公安局鉴定,扣押的涉案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杨某某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由于其家庭条件不好,加之父母身体不好,本人一定认真悔改,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无前科,社会危害小,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彭山县公义镇红旗村治安保卫委员会证明、退缴违法所得缴款书各一份。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了杨某某持有的气枪二支、枪柄三个、握把三个、瞄准镜一个、枪身三个、气瓶二个、枪管二个、消音器一个、红外线一个、枪包一个以及卖给吴浩的气枪一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所扣物品照片、吴浩上交枪支照片、申通调取证据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公(眉)鉴(痕)字(2012)050号枪弹鉴定书、公(眉)鉴(痕)字(2012)050号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彭山县公义镇红旗村治安保卫委员会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自首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并未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物品清单上所列的气枪三支、枪柄三个、握把三个、瞄准镜一个、枪身三个、气瓶二个、枪管二个、消音器一个、红外线一个、枪包一个及被告人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岳龙建审 判 员 杨德勇人民陪审员 袁德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惠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定于二0-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彭山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杨文杰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特此公告二0-三年三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