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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郑某。被告毛某。本院受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居住于宁波市江东区且至今已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系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毛某长期居住于宁波市江东区,故应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