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17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义勇与王祖宏、包桂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勇,王祖宏,包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780-1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勇。被执行人王祖宏。被执行人包桂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祖宏在建行威海世昌大道支行个人工资帐户43×××39予以冻结。其本人生活费可由本人到本院申领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