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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祥峰与胡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峰,胡顺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祥峰,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郑凯。被告:胡顺玲,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峰诉被告胡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峰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李祥峰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