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祥峰与胡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峰,胡顺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祥峰,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郑凯。被告:胡顺玲,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峰诉被告胡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峰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李祥峰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