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凡英、马波永、马国明、吴文峰、吴东风与姬万林、车馥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凡英,马波永,马国明,吴文峰,吴东风,姬万林,车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李凡英,女,汉族,住濮阳市开。申请执行人马波永,男,1979年5月生,汉族,住濮阳市。申请执行人马国明,男,1954年3月生,汉族,住濮阳市。申请执行人吴文峰,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濮阳市。申请执行人吴东风,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濮阳市。被执行人姬万林,男,196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车馥玲,女,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李凡英、马波永、马国明、吴文峰、吴东风申请执行姬万林、车馥玲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姬万林、车馥玲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姬万林、车馥玲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海军审 判 员 刘庆生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