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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法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3-19核稿人稿件正确,���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3月18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3月13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4份文件编名(2012)博法民一初字第79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博法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史超、陈玉清,系广东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1,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地: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魏展谦,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超、陈玉清,被告冯某1���其委托代理人魏展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3月初自由认识恋爱,于××××年××月××日到惠州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冯某2,并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冯志涛。由于婚前感情基础差,对被告冯某1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不关心家庭甚至有家庭暴力。双方性格不和且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被告于2005年、2006年连续购入婚前按揭财产惠州市下埔南坛南二街1号阳光华庭1307号房(96.7平方米)、惠州市桥东桃子园经典优客公寓610(51.57平方米)、鹅岭黄塘数码港商铺一间(约45平米左右),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的金额约152000元,房产增值价值约140000元左右,同时还有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若干(证券帐户号:A50×××40),帕萨特车一部(现价40000元左右),合计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332000元左右。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人民币332000元,其中199200元归原告所有。3、婚生小孩冯某2、冯志涛由被告抚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1辩称,我与原告于2008年3月初自由认识恋爱,于××××年××月××日到惠州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冯某2,并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冯志涛。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夫妻之间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两婚生小孩有个完好健康家庭,现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初自由认识恋爱,于××××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冯某2,并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冯志涛。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原告认为被告与异性朋友交往不检点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被告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夫妻之间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小孩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组成了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近年来,虽然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了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沟通,互让互凉,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少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