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冷永强与肖红魁、河北省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出租旅游公司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冷永强。委托代理人韩钢,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红魁。被告河北省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出租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军,男,现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东路28号-4被告范振河。委托代理人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磊。委托代理人郭玉红,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永强诉被告肖红魁、河北省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出租旅游公司、范振河,第三人孙磊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永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