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薛某某,女,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赵某某,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