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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薛某某,女,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赵某某,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