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姚伟儿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赵伟夫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赵伟夫,陈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31号原告:姚伟儿。委托代理人:李建康、徐飞彪。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成。委托代理人:许凤莉。被告:赵伟夫。被告: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儿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赵伟夫、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