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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城山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57383866-0。法定代表人:吴志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西路104号2层。被申请人: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商会大厦B栋25楼。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万龙9”轮、“万通77”��船舶所有权,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康海138”轮、“康海268”轮、“康海828”轮、“康海2”轮、“康海166”轮船舶所有权,禁止该轮办理过户、抵押、及光租手续,并责令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40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万龙9”轮、“万通77”轮船舶所有权,禁止其办理过户、抵押、光租手续;四、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康海138”轮、“康海268”轮、“康海828”轮、“康海2”轮、“康海166”轮船舶所有权,禁止其办理过户、抵押、光租手续;三、责令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或者申请人提供人民币400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