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孝华与周君辉、戴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华,周君辉,戴建平,吴俊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华。被执行人周君辉。被执行人戴建平。被执行人吴俊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孝华与被执行人周君辉、戴建平、吴俊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君辉、戴建平、吴俊猛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4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