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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孝华与周君辉、戴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华,周君辉,戴建平,吴俊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华。被执行人周君辉。被执行人戴建平。被执行人吴俊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孝华与被执行人周君辉、戴建平、吴俊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君辉、戴建平、吴俊猛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4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