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知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森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包森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知初字第40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书刚。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杨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森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森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森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司撤回对被告包森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