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笠与魏浩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笠,魏浩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04号原告:陈笠,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90。委托代理人:党全胜,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浩杰,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公民身份号码:×××2451。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受理了原告陈笠诉被告魏浩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笠以诉讼请求有待变更为由,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元,由原告陈笠负担。审 判 长 胡冬梅审 判 员 刁 梅人民陪审员 何 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