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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