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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谢亚峰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亚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利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亚峰,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王市镇朱庄村谢庄**号。2012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孙斌,安徽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亚峰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庆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亚峰及其辩护人孙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3日晚上8时许,谢亚峰行至利辛县某牛肉馆西边楼道口东侧的楼道内,用手捂住被害人孔某的嘴,威胁被害人,致被害人孔某不敢反抗,随后将孔某的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元,诺基亚523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420元。2012年12月16日晚上6点多,谢亚峰行至利辛县老县委院里的女厕所内,乘被害人朱某不备,将其手中的中兴手机抢夺走,经鉴定,手机价值38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谢亚峰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亚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抢夺价值380元的一部手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亚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抢夺因夺得手机价值较小,达不到追诉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晚上8时许,谢亚峰行至利辛县某牛肉馆西边楼道口东侧的楼道内,采取用手捂被害人的嘴,并威胁被害人的方式,致使被害人孔某不敢反抗,随后将孔某的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元,诺基亚523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劫手机价值42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12年28日在颍上县新集煤矿刘庄矿区被抓获。移动公司业务受理单,证明被抢手机系被害人所有。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涉案手机已经被侦查机关扣押以及手机的状况。收条,证明被害人已经领取被抢手机。2、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证明谢亚峰能够辨认出作案现场的具体情况。3、利辛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被劫手机价值。4、被害人孔某陈述,证明2012年12月23日晚上8点多,在利辛县某牛肉汤馆西边楼道口,第一个楼梯二楼和三楼之间,其被抢了一个黑色挎包,内有一部诺基亚5233型手机和60元钱。5、被告人谢亚峰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2月23日晚上8点多钟,其到了某牛肉汤馆的时候,看到一个女的肩膀上挎了一个包,上几个楼梯后其追上了这个女的,其就上去夺这个女的挎包,这个女的就喊,其就上去捂住她的嘴,并跟这个女的说:“不要咋呼,把包给我”。包里有一部手机,还有10快钱。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亚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亚峰另抢夺一起价值达不到追诉标准的手机,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予以考虑,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亚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林审 判 员  刘强人民陪审员  谢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