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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薛海胜与王亚斌、白候清、贾飞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胜,王亚斌,白候清,贾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薛海胜,男,1967年9月21日出���,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亚斌,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白候清,又名白林,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飞林,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薛海胜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亚斌、白候清、贾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亚斌、白候清、贾飞林与申请执行人薛海胜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白候清、贾飞林向申请人薛海胜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执行人王亚斌向申请人薛海胜支付利息121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执行费14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薛海胜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148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