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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青藏梅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6492644X2。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0014-5。被执行人:青海青藏梅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0745853046。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091600713W。法定代表人:邬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邬剑,男,汉族,青海格桑花实业��团有限公司等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有芸,女,土族,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青藏梅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格桑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邬剑、王有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05民初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300000元(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利息552000元、承担律师费40000元,合计:2892000元;自2016年9月25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青海青藏梅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格桑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邬剑、王有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1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6808元,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01元及保全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偿还1392853元,剩余款项尚未支付。原告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2017年9月20日向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为协同执行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将该案提级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中,不动产登记机关有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由第三人李绵清代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395609元执行案款,代缴执行费26356元。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