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18号秦俭英申请执行朱再元、吴小云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俭英,朱再元,吴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秦俭英。被申请执行人:朱再元。被申请执行人:吴小云。本院在执行秦俭英申请执行朱再元、吴小云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