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六林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信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六林,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陈长锋(系陈六林儿子)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盛启润,男,该局鲇鱼山乡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周阔,男,该局法制室民警。原审第三人肖昌荣,女,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心元,系肖昌荣妹夫,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上诉人陈六林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六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六林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陈六林撤回起诉、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六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 晓 强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李 洪 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鑫(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