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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江镇支行与曹锐、肖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江镇支行;曹锐;肖玲玲;范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江镇支行,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江镇镇狮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0541-2。负责人何承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晓明,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锐,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肖玲玲,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现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范德,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江镇支行诉被告曹锐、肖玲玲、范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江镇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50元,由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江镇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霖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蒋龙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