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桂娥与张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娥,张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86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娥,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宝庆正街**号**号。被执行人张奕,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桂娥与被执行人张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岸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桂娥于2012年2月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执指字第0006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执行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桂娥以担保人童蕾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佳联大厦(世纪皇冠)15层1506室的房屋提供担保,申请对张奕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于张奕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228号D区8栋11层3号房屋,同时查封了担保人童蕾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佳联大厦(世纪皇冠)15层1506室的房屋。2013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陈桂娥向本院申请对其提供担保的上述房屋解除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桂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童蕾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佳联大厦(世纪皇冠)15层1506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