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树祥与艾玉文、崔玉梅、艾永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树祥,艾玉文,崔玉梅,艾永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宋树祥,男,1966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闫各庄镇大尖坨村。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玉文,男,1960年10月生在,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张安村。被告崔玉梅,女,1963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张安村。系被告艾玉文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艾永丽,女,1987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王滩镇小埝上。被告艾永丽,女,1987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王滩镇小埝上。系被告艾玉文之女。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兴文,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树祥与被告艾玉文、崔玉梅、艾永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树祥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树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