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彭楷伦与陈倩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3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倩敏,彭楷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倩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罗锦华,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楷伦,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朱照环,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嘉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陈倩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倩敏上诉认为,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上诉人的户籍地址在广州市荔湾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作为被告的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