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48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刘某某劳务费26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