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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48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刘某某劳务费26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