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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605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缴纳),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 薛 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