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行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博与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博,衡水市人民政府,崔大江,乔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衡桃行辖字第1号原告张博。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慧,市长。第三人崔大江。第三人乔立峰。原告张博诉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宫卫红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扈荣振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