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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周超与樊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超;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周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超与被告樊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超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超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超负担。审 判 长  孟凡华审 判 员  宋成凤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