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诉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于鑫与韩宝建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鑫,韩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073号申请人于鑫,农民。被申请人韩宝建,农民。申请人于鑫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宝建所有的鲁13/17x**号变型拖拉机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韩宝建所有的鲁13/17x**号变型拖拉机(该车现停放于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