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融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余长兴与余平仔相邻通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兴,余平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余长兴,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余平仔,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兴与被告余平仔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长兴于2013年3月12日以原、被告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长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余长兴承担。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显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