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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永津、卞东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津,卞东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津,男,汉族,1970年12月03日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卞东楼,男,汉族,1981年0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1日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卞东楼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吴永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四查材料等有关证据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