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曹汉芳与梁立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汉芳;梁立学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招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曹汉芳,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梁立学,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汉芳与被告梁立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汉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金青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