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招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曹汉芳与梁立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汉芳;梁立学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招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曹汉芳,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梁立学,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汉芳与被告梁立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汉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金青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