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程步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步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温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步进。因本案于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辩护人季锦楠。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检刑诉一(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步进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步进及其辩护人季锦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被告人程步进通过朋友介绍在浙江省泰顺县认识了被害人翁某乙,程步进谎称自己单身,后与翁某乙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程步进虚构投资房地产、帮朋友资金周转等事实,先后多次从翁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合计177.5万元。骗取的钱款被程步进用于赌博以及个人挥霍等。2011年8月份,被告人程步进在浙江省台州市泽国镇认识了被害人李某乙,同年9月份两人开始婚外恋。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程步进虚构投资房产、放高利贷赚钱等事实,先后多次从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合计150.8万元。骗取的钱款被程步进用于赌博以及个人挥霍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程步进,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步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步进没有提出具体辩解意见。其辩护人季锦楠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程步进向翁某乙借的其中30万元和向李某乙借的其中25万元因没有采取隐瞒事实和虚构事实,应从指控的诈骗金额中剔除;(2)程步进归案后即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程步进通过朋友介绍在浙江省泰顺县认识了被害人翁某乙,之后,程步进谎称自己系单身,逐步与翁某乙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同年8月至11月期间,程步进虚构自己投资房地产、帮朋友资金周转等事实,先后多次从翁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合计177.5万元。骗取的钱款均被程步进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等。2011年8月份,被告人程步进在浙江省台州市泽国镇认识了被害人李某乙,同年9月份两人开始婚外恋。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程步进虚构自己投资房产、放高利贷赚钱等事实,先后多次从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合计150.8万元。骗取的钱款均被程步进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翁某乙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份自己与程步进在与朋友吃饭过程中认识,认识后的第四天有见面,之后两人一直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保持联系,直至2011年8月18日,程步进在电话中称接了一个工程在8月21日之前要周转20万资金,让自己帮忙,8月20日,自己从上海到文成与程步进见面,后两人开了宾馆确定了恋爱关系。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程步进以投资房地产、资金周转等理由,分8次从自己处拿去共200万元,期间已还20万元,还有180万元未还。在借款的过程中,程步进叫自己为董事长夫人及老婆等。程步进向自己借款期间共打过三份借条,第一份是2011年8月21日的20万元;第二份是2011年10月6日的50万元,欠条是后来补写的;第三份是2012年3月14日的130万,欠条也是后来补写的。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自己与程步进是2011年5月份认识,双方都是有家庭的人,同年9月份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开始婚外恋,这种关系一直保持到2012年5月份。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程步进先后以交房款、放高利贷赚钱等理由,分十几次向自己拿去15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有欠条款项143万元,无欠条的13.4万元。交往期间程步进给自己买过几套衣服、一个苹果手机,大概1.1万元,程步进没有归还过任何的本金,只付过两次利息,一次是1万元,一次是5千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与程步进系亲兄弟关系,2010年期间,程步进向自己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自己知道程步进会赌博,没有送过房子给程步进,自己也没有在南京有过投资房地产项目。直到案发后,才知道程步进诈骗了三百多万。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李某乙曾先后向自己借款合计38万元,这笔钱均被李某乙拿去借给程步进。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叶某借用过自己的农行卡,后程步进汇12万元人民币到该卡,自己将该12万元钱交给了叶某,具体该款项何用不清楚。4、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与程步进系朋友关系,程步进汇进的12万元系程步进向自己借款所还的款项,此外程步进还欠自己二十多万元。自己了解程步进这个人比较花心,除了老婆外还跟别的女人交往,好赌且赌注较大,最多一次输了60万元左右,在台州开了一家发廊店。2011年下半年自己跟程步进接触的较多,程步进赌博的钱基本上是借来的,泰顺的翁某乙、李某乙两人均有一百多万元借给程步进,钱基本上被程步进用于赌博输光。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与程步进系朋友关系,程步进平时非常好赌而且赌资很大,具体赌资的来源不知道。程步进有间按摩院,此外程步进其他收入不清楚。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与程步进系朋友关系,自己知道程步进好赌而且输多赢少,李某乙跟程步进关系很好且有很多钱被程步进借去。程步进有家小发廊店,但规模很小收入不会太高。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与程步进系朋友关系,程步进平时好赌而且输了很多钱,他就开了家小规模的发廊店,其他收入不知道。自己知道程步进向李某乙借了很多钱。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系程步进所开按摩院的员工,该按摩院规模很小,员工在两个至五个之间,平时客人也不是很多,收成按每个客人60元五五分成计算,但日常开销均由程步进支付。9、证人翁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系李某乙所开按摩院员工,程步进与李某乙为婚外恋且程步进有向李某乙借钱150万元人民币左右,据李某乙向自己所述款项均被程步进拿去用于赌博。10、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与程步进原先系夫妻关系,并与程步进一起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在泽国开了一家按摩院,程步进平时基本不在按摩院内,按摩院的营业收入也由自己保管,每个月能挣1万元左右,自己所有的凯美瑞轿车在2012年上半年有被程步进抵押了8万元人民币。与程步进的关系在2011年过年前还是比较稳定的,大年之后发现程步进在外面有女人叫李某乙,后于2012年5月份与程步进离婚。(三)物证、书证1、借条、银行业务凭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的交易明细、保证书,证明被告人程步进向翁某乙借款借条3份合计人民币200万、向李某乙借款借条7份合计人民币143万元、银行款项来往情况及2012年6月24日程步进向李某乙保证6月25日还款70万元的事实。2、调取证据通知书、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手机通话录音光盘四份、录音资料制作过程说明等,证明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害人翁某乙持有的金立N96串号为867436000032431手机中调取了四段通话录音并制作成光盘。该四段录音系程步进与被害人翁某乙之间的对话,侦查人员已播放给程步进听过,程步进承认录音的真实性。(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步进的多次供述,供称自己于2011年5月份通过朋友认识翁某乙,自己跟翁某乙称自己系单身且没有孩子,两人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后发生了性关系,感情较好。后自己以虚构投资房地产、资金周转等事实,先后从翁某乙处骗取180余万元,分别是①2011年8月21日,以帮助朋友周转资金为由借了20万元,其中12万元还胡某,5万元钱还给张明江;②2011年8月29日,以投资南京房地产为由借20万元,翁某乙汇款19万元,其中1万元是自己叫她留着自己用,但是欠条上算20万元,这笔钱赌博输掉;③2011年9月2日,以南京房地产缺少资金为由借30万元,其中3万元给老婆彭某购买凯美瑞轿车,其余的钱赌博输掉;④2011年9月13日,以南京房地产资金缺少资金为由借20万元,翁某乙汇款了18.5万,另外的1.5万元是叫她留着自己用,但是借款算20万元,这笔钱赌博输掉;⑤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以帮助朋友周转资金为由借10万元,赌博输掉;⑥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以南京房地产资金缺少为由借钱22万元,这笔钱赌博输掉;⑦2011年10月25日,以南京房地产缺少资金为由借28万元,赌博输掉;⑧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以为南京房地产资金周转为由借50万元,赌博输掉;2011年9月份或10月份的时候,自己还过一笔20万元钱给翁某乙。自己于2011年8月份在浙江台州市泽国镇认识李某乙,9月份和李某乙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开始婚外恋。后自己以资金周转、放高利贷赚钱等为由先后从李某乙处骗取150.8万元,分别是:①2012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自己多次以在外面放高利贷赚钱为由先后十余次向李某乙借钱,合计借款金额143万元,先后写了七份欠条给李某乙,均是现金给自己,这些钱均被自己赌博输掉、还赌债、宾馆住宿和日常开销等;②2012年6月24日以赎回凯美瑞轿车为由借5万元,现金给自己,用于还赌债;③2012年7月份的一天,自己向李某乙的小姐夫瑞光借了1万元钱,后李某乙替自己还款,这笔钱被自己用于还赌债;④2012年7月份的一天,自己以帮李某乙按摩院里的小姐袁香香搞店面为由收取了袁香香8000元,后李某乙替自己还款,这笔钱被自己用于宾馆住宿和伙食费;⑤2012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乙帮自己从张明江处借了1万元钱,这笔钱被自己用于还赌债。自己现仍欠李某乙150.8万元。(五)视听资料影像资料制作过程说明、光盘四份,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程步进所作的讯问有同步录音录像,并由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将影像资料在没有进行任何剪辑的情况下制作成DVD光盘,整个讯问过程中民警没有违法办案情况。(六)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程步进的归案情况。2、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程步进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程步进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证据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部分金额应剔除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程步进在与被害人翁某乙认识时即谎称自己系单身,两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一直保持联系,后确定恋爱关系,程步进明知翁某乙是以结婚为目的与自己交往,却一开始就对翁某乙隐瞒其已婚有孩子的事实。程步进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向翁某乙所借的第一笔借款20万元,虽然翁某乙对具体用途没有多问,但由于程步进从认识时即采取欺骗的手段,且程步进之后向翁某乙所借的款项均是采取以投资房地产等虚假事实进行欺骗,而所借的款项均用于赌博和生活挥霍,因此,程步进向翁某乙所借的第一笔20万元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程步进诈骗被害人李某乙的金额认定问题,经审查,程步进系在对翁某乙进行诈骗的过程中认识李某乙,是在骗完了翁某乙钱财之后骗李某乙,向李某乙所借的钱款也均用于赌博和生活挥霍。因此,程步进无论以何种理由向李某乙进行借款,均应认定为诈骗数额。综上,辩护人认为部分金额应剔除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步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步进将骗取的钱款均用于赌博和生活挥霍,造成两被害人积蓄全无、房产某和背负他人债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程步进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程步进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理由,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步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程步进退赔赃款,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民审 判 员 杨国智人民陪审员 朱凯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