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杨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杨甲,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被告杨某已经赔付所有损失,并表示不再对本案被告杨某主张其它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尚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