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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亿佳门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北极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北极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亿佳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北极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路桥亿佳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雨兵。上诉人嵊州市北极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2)台路商初字第2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标的物系通用产品,双方实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嵊州市,故本案应由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也是被上诉人将所需材料送至嵊州市后再安装加工,主要加工地在嵊州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嵊州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均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承揽方台州市路桥亿佳门业有限公司制作木饰面、成品门、成品柜等产品的主要行为地在台州市路桥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关于“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台州市路桥区应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安装地不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