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招某某与冼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某某,冼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招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某某,女,汉族。上诉人招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狮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招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招某某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招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招某某负担。招某某多交的150元,经其申请由本院依法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梁绮云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邹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