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朱玉明与海南壹号娱乐有限公司健康权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明,海南壹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朱玉明。委托代理人黎立,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壹号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兰。委托代理人林子军,该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明诉被告海南壹号娱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明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玉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原告朱玉明负担。审判员 李光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