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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鹏××(深圳)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99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鹏××(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大抵抗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890482-9。法定代表人黑田泰人。委托代理人杨伦理,广东广信君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鹏××(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观劳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鹏××(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鹏××(深圳)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关于鹏××(深圳)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改判。(一)鹏××(深圳)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与工会达成的文件中明确约定,“周六生活”给就是周六加班费。李某在职期间一直签收确认工资条,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视为双方认同有关周六加班费的计算标准,鹏××(深圳)有限公司根据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双方不存在任何差额部分。1、与工会达成的文件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周六生活给”是周六加班费)的依据。2、李某的工资明细显示了“周六生活给”从2012年4月有不同幅度的(20%以下)上调,与工会文件形成一致。3、李某与鹏××(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高薪的月薪制员工,与月薪制员工明确约定周六加班费计算标准,符合常理,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超过深圳市最低工资两倍以上)。(二)原审法院认定“周六生活给”属于福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缺乏法律依据。二、退一万步讲,即使一审判决认定鹏××(深圳)有限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并无不当,那么一审法院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适用法律也明显错误。(一)一方面,即使不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加班费,也应扣减鹏××(深圳)有限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周六生活给”)。(二)另一方面,即使“周六生活给”不视为加班工资,李某在近两年标准工资不断变化,一审判决以其最近月份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周六加班费明显不合理。综上所述,鹏××(深圳)有限公司已通过工会约定了周六加班工资金额,并通过“周六生活给”的形式向李某支付,李某多年来一直签收,不存在异议,应当认定为这种支付形式合法有效,符合双方意思表示。李某辩称:一、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支付加班费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虽然鹏××(深圳)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与工会达成的文件中明确约定,“周六生活给”为周六加班费,但李某并未签署上述达成的相关文件,对上述文件约定内容不予认可。而且“周六生活给”与加班费是两个完全不相干的两个概念,“周六生活给”其实质为给予李某的生活上补助。(二)从鹏××(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中显示加班费与“周六生活给”属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加班费部分为o,亦说明鹏××(深圳)有限公司未支付李某加班费。二、李某每周六的加班事实存在,上诉人应当按照工资标准及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周六生活给”与休息日加班费无关,不应当从加班费中扣减。三、关于李某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以本案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加班费基数为准。四、本案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鹏××(深圳)有限公司自一审起诉、二审上诉、开庭至今,其实质目的仅为拖延支付李某加班费。据最新情况所知,本案中其他21名申请仲裁的劳动者己收到“深宝人劳仲(观澜)案(20121762—785”仲裁裁决书裁定的加班费。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维持原判。鹏××(深圳)有限公司一审程序中提交了一份日文文本的工会文件,该文背后有中文译文并盖有翻译公司印章。经核查,一审庭审中,李某对证据质证如下:1、日文文本的工会文件真实性不予确认,无法确认日文与翻译文本之间的关联性与真实性;2、没有证据证明该制度是经民主程序制度,并告知全体员工;3、根据日文的内容也无法证实”周六生活给”为周六加班费,应视为给员工福利待遇;4、公司无法证明员工签字与上述文件之间的关联性。鹏××(深圳)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份日文文本的工会文件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为有效文件,其译文也是自行聘请翻译公司翻译,审理中,未提请法庭对译文文本进行鉴定确认程序,该工会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应当受到质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而根据李某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和鹏××(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有李某签名的工资签收表可以看出,李某的工资结构包含了“平日加班”、“休日加班”、“节日加班”、“周六生活给”等项目从形式上来看属于平行性的排列,并不能明确为支付周六的加班费,所以“周六生活给”不能等同于加班工资。且鹏××(深圳)有限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支付的所谓“周六生活给”的金额额度符合我国相关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的计付办法,为员工实际加班的支付金额额度。综合上列因素,本院认为,对于鹏××(深圳)有限公司“周六生活给”实际即为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本院本院采信。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周六生活给”的性质为鹏××(深圳)有限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补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认定,本院予以确定。鹏××(深圳)有限公司按原审判决确定的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综上,上诉人鹏××(深圳)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鹏××(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