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622号原告郭某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吉某某,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全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某某、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网上认识恋爱,2006年8月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9月28日生育一女。随后原、被告产生矛盾,原、被告于2010年12月协议离婚。2011年12月原、被告复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性格怪,脾气不好,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和睦。双方平时虽为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以后会努力与��告搞好关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在网上认识恋爱,2006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9月28日生育一女郭某甲。原、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在南岸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1年12月2日原、被告复婚。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以前述请求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用行动努力搞好家庭关系,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档案材料,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曾经离婚但又能够复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数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信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加之被告当庭表示愿意努力搞好家庭关系,且原告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全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