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6号原告朱某某,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