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沈月香与赵宗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月香;赵宗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雨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沈月香,女,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华舟、王书赟,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宗怀,男,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原告沈月香诉被告赵宗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陈波、代理审判员尚小强、人民陪审员吴美云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月香的委托代理人葛华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宗怀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月香诉称,原告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专员,2010年12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保险,需缴纳保费12000元。因被告暂时拿不出这笔钱,遂向原告借款12000元交保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11年8月底还清欠款,当天又向原告借款300元。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只返还500元,其余11800元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欠款11800元;2、被告支付自2011年8月30日至今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沈宗怀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被告赵宗怀向原告沈月香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赵宗怀分两次共欠原告沈月香人民币12300元,并承诺于2011年8月底还清。后被告还款500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宗怀未能按期偿还原告沈月香欠款,应当承担本案纠纷责任。原告沈月香要求被告赵宗怀偿还欠款本金1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被告承诺于2011年8月底前还清欠款,但未能按期全额还清欠款,应自最后还款之次日(2011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宗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月香借款人民币11800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5元由被告赵宗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尚小强人民陪审员 吴美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阮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