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终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安寰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安寰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龙顾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保国,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安寰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世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双荣,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安寰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2)户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浪潮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浪潮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元(浪潮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45元,由上诉人浪潮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 宾审 判 员 田丽娟代理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