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飞林与赖正湘、边堂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林,赖正湘,边堂成,廖述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3-15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3月14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3月14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张飞林,男,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廖赞斌,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玉琴,同上。被告赖正湘,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边堂成,男,汉族,成年。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廖述强,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林诉被告赖正湘、边堂成、廖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林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廖述强的价值约15万元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粤A×××××,型号:丰田CTM6480ASL,发动机号:*532083),并由担保人张华燕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飞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廖述强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粤A×××××,型号:丰田CTM6480ASL,发动机号:*532083)。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移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