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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双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凌海科威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双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凌海科威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锦州市双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程,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小区山西街*****号。委托代理人张汝杰,系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海科威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鸣歧路。原告锦州市双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凌海科威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双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锦州市双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妍 来源:百度搜索“”